110 年 8 月 23 日頒布之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」修正條文明定如下

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C 級之公務機關

  1. 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之二年內,完成資通安全弱點通報機制導入作業,並持續維運及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交資訊資產盤點資料。
  2.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受核定者,應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,完成資通安全弱點通報機制導入作業,並持續維運及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交資訊資產盤點資料。

適用範圍

  1. 公務用個人電腦及資通系統主機,安裝Windows作業系統(含Windows Server):強制導入
  2. 教學研究用Windows設備:建議導入

系統資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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