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行政院有關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」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

  • 2026-02-05
  • 邱新益

一、依行政院115年1月27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55000011號函辦理。

二、數位發展部業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「資通安全管理法」第11條第3項規定,訂定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」並於同日施行,爰旨揭設置要點配合停止適用。